于某诉北京祥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陕西浩公状师事务所 平易近商事研讨院 文章/刘思宇
一、裁判要旨

针对债之关系的恶意调处所肯定的权力任务关系成为后诉裁判必需办理的条件问题时,假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系债务人恶意调处以规避司法责任时,人平易近法院该当向当事人释明经由过程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道路撤销调处以实现权力接济,可以在综合考量当事人过错水平、调处协定的内容以及诉讼本钱等根基上径行裁决。
二、根本案情
原告于某诉称:1.判令北京祥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源公司)付出拖欠于某工程款2 431 200元及利钱(以2 431 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现实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用度由祥隆源公司承担。
被告祥隆源公司辩称:于某告状以是根据的是其与案外人王某所签署的《协定书》,但在本案诉讼之前,王某早已将其对付祥隆源公司的债权全体让渡给了马某1、马某2、张某及刘某四人,是以王某享有的对祥隆源公司的债权已经灭失,在此之后于某再向祥隆源公司主张所谓的“受让的债权”,已无事实根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祥隆源公司与王某签署《根基土方开挖施工承包协定书》,商定将某工场根基土方开挖及清运工程承包给乙方。2018年4月6日,祥隆源公司事情职员张某(确认人)与王某、于某(施工方)签署《工程量确认单》,确认王某、于某的工程量,并在《工程量确认单》中载明:“工程款累计16 816 119元,已付11 184 807元,残剩未付款总额5 631 312元,必需因为某和王某两边具名确认后方可付出。”同日,张某(甲方)与王某、于某(乙方)签署《两边保证书》,对残剩未付款子的付出光阴及方式进行商定。后祥隆源公司付出2700000元,应再行付出2931200元。2018年6月26日,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署《协定书》对祥隆源公司的残剩未付款子进行朋分,商定 “2931200元工程款中,只有王某50 0000元,所有残剩款2 431 200元都归于某所得。”
2020年1月于某向一审法院提告状讼,要求祥隆源公司付出工程款2 431 200元。祥隆源公司以为于某并非《施工承包协定》的条约主体,无权提告状讼,并主张于某与王某签署的《协定书》并没有关照祥隆源公司,故对付祥隆源公司并不产生司法效率。另,在于某与王某杀青的《协定书》经由过程诉讼方式投递至祥隆源公司之前,王帅于2019年11月10日向祥隆源公司提交书面阐明,关照内祥隆源公司将残剩未付工程款让渡给马某1、马某2、张某以及刘某四人。
于某于2020年1月提告状讼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京0106平易近初1225号平易近事讯断书,讯断祥隆源公司给付于某工程款2431200元及利钱。后祥隆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时代,马某1、马某2、刘某分离与祥隆源公司杀青诉讼调处,一审法院出具(2021)京0106平易近初62、66、69号平易近事调处书并执行完毕。故2021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作出(2021)京02平易近终685号平易近事裁定书,以该案呈现新的事实及证据为由将其发还北京市丰台区人平易近法院从新审理。
三、裁判成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平易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京0106平易近初18995号平易近事讯断:北京祥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向于某付出2 431 200元及利钱。后祥隆源公司不服原审讯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京02平易近终18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以为
法院生效讯断以为:依法订立的条约具有司法束缚力。王某与祥隆源公司签署《根基土方开挖施工承包协定书》系两边真实意思表现,内容未违背司法律例的效率性强制性划定,应认定为有用条约。条约实行后,2018年4月6日,祥隆源公司项目现场治理人张某与王某、于某配合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两边保证书》,确认案涉项目残剩工程款数额5 631 200元,《工程量确认单》《两边保证书》系签订各方志愿真实的意思表现,不违背司法律例的效率性强制性划定,应认定为有用。张某系祥隆源公司派驻案涉项目工地的现场卖力人,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两边保证书》在其职权规模内,且该两份协定签署后,祥隆源公司存在现实实行行动,向王某与于某分离付出工程款合计2700000元,残剩2931200元未付,对该数额,王某与于某配合在两边的签署《协定书》予以确认,祥隆源公司亦不持贰言,应认定张某签署《工程量确认单》《两边保证书》的行动系代表祥隆源公司,该两份协定效率及于祥隆源公司。
王某与于某先签署《协定书》,确认祥隆源公司前述欠付的工程款中2431200元归于某所有,因为某与祥隆源公司结算,与王某无关,该《协定书》经判定系王某本人具名,系两边真实意思表现,且不违背司法、律例的强制性划定,该《协定书》系于某与王某基于俩人之间内部合伙关系对配合债权的朋分,而非王某的债权让渡协定,一审讯决认定该《协定书》性子为债权让渡协定属司法关系认定差错,应予改正。后王某又向祥隆源公司出具《阐明》,明白表现工程款由其本人与祥隆源公司结算、收款,并要求以案涉工程款了偿小我债务,又将同笔债权让渡给案外四个天然人。而受让债权的四个天然人与祥隆源公法律定代表人存在较亲密的身份关系,王某将统一笔债权先与于某做了朋分协定,后又做了债权让渡,王某主观存在显著恶意。祥隆源公司事情职员张某与于某、王某配合签署《工程量确认单》及《两边保证书》,祥隆源公司在已经许诺残剩工程款结算该当付出给王某、于某的环境下,其明白知悉于某已向法院提告状讼行使债权人权力的案件尚处于诉讼傍边,又与他人杀青诉讼调处,并自动向王某出具《阐明》的受让债权人实行了付款任务,该行动损害了于某的正当权柄,且与于某所持《协定书》内容相悖,于某对此不予承认,祥隆源公司的行动并非出于善意,对造成其自身反复付出债务的效果,其自身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响应风险责任。
五、案例评析
恶意调处作为恶意诉讼的一种情势,是指当事人经由过程法院调处的情势,意图侵害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正当权柄。只管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划定了再审轨制以及第三人撤销轨制等接济道路对恶意调处的受害方的正当权柄予以保障,然则在实际中若何真正可以或许经由过程上述道路实现终极权力保障对付当事人而言照样一个相称漫长的进程,而且因为相关司法划定、法律解释对付调处轨制短缺加倍细化、明白的划定,是以在案件审理进程中涉及恶意调处的效率问题若何认定,仍有待商议。
实际案例中的法律困境
本案的争议核心是被告祥隆源公司在诉讼时代明知诉争债权的权力归属尚未肯定的情形下,与案外人杀青调处、并经法院确认形成平易近事调处书的行动,是否意味着诉争工程款债权已经祛除,原告于某是否还具有向祥隆源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力。依据案件审理环境可知,祥隆源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在与于某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诉讼时代,自行选择与其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案外三人杀青诉讼调处的行动,对本案中于某债权的顺畅实现形成阻碍。故在调处书未经正当法式予以撤销的环境下,对付在先诉讼调处的效率若何认定,尤其是对后续本案审理中认定祥隆源公司是否仍需负担对付某的诉争工程款的归还任务是本案审理的症结地点。无论被告祥隆源公司与杀青调处的案外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通同的行动,然则就审理环境可知,被告祥隆源公司自动进行调处的行动并非出于善意,而其所形成的调处书客观上损害了调处之外第三人于某所享有的建设工程债权的实现。
由此便激发了一个问题,祥隆源公司与案外三人所杀青的调处书的效率该当若何认定。假如以为其有用,那么效率规模毕竟若何。于某的建设工程债权若何实现接济。是要求于某经由过程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轨制实现其权力接济,照样可以在本案中径行裁决。在答复上述问题前,我们有需要对诉讼调处的性子和效率问题进行探究,进而阐发恶意调处的接济道路。
诉讼调处的性子与调处书的效率
(一)诉讼调处的性子
诉讼调处,又称法院调处,是指也称为是法院调处,是指在人平易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志愿就所争议的平易近事权柄颠末平等协商从而杀青协定的一种纠纷办理方式,其以人平易近法院的主持、赞助为表征,寄托当事人自律协商进而实现定纷止争的目标。我国的诉讼调处与年夜陆法系其他国度、地域的诉讼息争具有高度的类似性,均是在诉讼法式启动后,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所杀青的对付争议纠纷的合意办理模式。是以对付年夜陆法系国度和地域关于诉讼息争的理论研讨与立法实践对付我国的诉讼调处轨制研讨具有紧张参照意义。
年夜陆法系国度对付诉讼调处的性子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私法行动说。诉讼调处的本色是私法意义上的息争左券,其能发生闭幕诉讼的诉讼法后果是因为杀青息争后,当事人之间已无争议,诉讼目标已经祛除。假如诉讼调处的内容呈现无效、可撤销等效率瑕疵时,其闭幕诉讼的诉讼法后果也会受到影响。2、诉讼行动说。诉讼调处分歧于私法上的息争,私法上的息争之时诉讼调处产生的缘故原由,诉讼调处并不会由于私法上的效率瑕疵而当然地受到影响。3、两行动竞和说。诉讼调处兼具私法行动与诉讼行动两方面属性,当其由于私法或者诉讼法上的缘故原由产生效率瑕疵时,均会影响到诉讼调处的效率。
只管各类学说对付诉讼调处行动的性子定性纷歧,然则可以看出其关于调处性子讨论的本色目标是为相识决诉讼调处是否具有既判力,以及当呈现私法或者诉讼法上的瑕疵时,若何进行办理的问题,是以直接探究调处的效率问题以及效率瑕疵的影响问题对付法律实践更具有实际意义。
(二)调处的效率
无论是理论界照样法律实务界,对付生效调处具有强制执行力、闭幕诉讼的情势肯定力等诉讼法上的后果并太多争议,主要的争议照样集中在诉讼调处的既判力这一效率问题上。
关于诉讼调处既判力的分歧态度
关于诉讼息争的既判力问题,在立法上,日本与法国持确定态度,以为诉讼息争与诉讼裁判具有一致的既判力[1],而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域则不认可诉讼息争具有既判力[2]。在学理上,年夜陆法系关于诉讼息争的既判力有否认说、确定说与限定说三种分歧概念,其争议核心就在于当诉讼息争呈现实体法或者法式法上的无效、可撤销事由时,当事人是否必需经由过程再审法式实现权力接济。只管年夜陆法系的分歧国度和地域在立法上和学理上对付诉讼息争的既判力问题存在差别,但在法律实践中他们年夜多采纳了既判力否认说的态度,广泛以为在存在特殊理由的环境时否认诉讼调处闭幕诉讼法式的效率[3]。与年夜陆法系国度和地域的态度分歧,我国在立法以及法律实践中均是确定诉讼调处的既判力,然则对付调处书的既判力规模与讯断的既判力规模是否完全等同,司法并未给出明白的答复,是以不宜简单将其等同视之。
(三)诉讼调处既判力限定的主要根据
无论是从我国关于诉讼调处轨制的立法精力照样法律实践两个方面,笔者以为事实上均是否认了诉讼调处具有绝对的既判效率,主要根据主要有如下几点:
过火强调当事人的惩罚权
诉讼调处本色上属于调处的一种,其运行机制以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焦点,与诉讼裁判相比,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只管诉讼调处是在法院支撑下进行的,然则调处进程尊敬当事人可以在司法划定规模内自由惩罚本身的平易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所杀青的终极协定也是两边基于各自好处点所作出的妥协与让步。恰是由于当事人在调处进程中享有可以自由惩罚的权力,是以为恶意通同进行诉讼调处打开了便利之门。
轻忽事实清晰、分清长短的调处根基
只管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4]划定,诉讼调处必要在事实清晰、分清长短的根基长进行。但法律实践每每没有到达立法的预期后果,很多法官出于寻求高调处率、尽快了案等功利目标,每每轻忽对付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认定。此外,与诉讼裁判相比,诉讼调处的目标在于纠纷办理的后果而非司法责任切实其实定与划分,是以对付案件事实的审查并非匆匆成调处的出力点,追求两边之间的好处均衡点才是诉讼调处所寻求的目的,是以也导致了诉讼调处对案件事实审查的轻忽。
诉讼调处的法式保障水平有限
只管《平易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诉讼调处的法式也进行了原则性划定,然则在相较于诉讼裁判,其对付当事人的诉讼权力的保障水平显著减弱。无论是在庭审阶段照样文书制造、投递等多个诉讼环节,对诉讼调处都予以更为宽松、轻便的水平划定。年夜多半的法院平易近事调处书对付案件的事实颠末并未记录,多半时刻只是将调处的成果纪录在册,乃至对付调处协定的形成进程也短缺周全、充足的记录,法式保障的弱化使之很难有与诉讼裁判一样的既判效率。
调处书不具有免证事实的效率
只管广泛以为诉讼调处书具有与裁判书同样的司法效率,然则经由过程对现行的立法精力加以考量,对付调处书的司法效率认定与讯断书、裁定书照样存在必定的差别的,一个紧张表示便是在证实力方面。依据《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平易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划定》第十条[5]的划定,已为人平易近法院产生司法效率的裁判所确认的根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实。该条划定并未将调处涵盖此中,也侧面阐明了调处书并不具有免证事实的司法效率,其调处所确认的内容仅能束缚调处的介入人而不包含其他案外当事人。